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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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 2.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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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4條,主辦單位在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時可以申請補助。對於總統候選人辯論會,最多可申請三場的補助,而對於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最多可申請一場的補助。這些補助中,每場辯論會每位參加的候選人,限制在三十分鐘的時段費用範圍之內。
- 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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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