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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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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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的規定如下: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競選活動期間定義為候選人之提名日至選舉日之期間。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中選會發布的202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選舉日為2024年1月11日,則辯論會應於候選人提名日至2024年1月11日之間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辯論會必須至少有候選人參加。舉例來說,如果有兩組候選人(例如主要政黨的候選人與獨立候選人),則辯論會即可符合此項規定。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台立即實況播出。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辯論會的實況播出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台進行。舉例來說,參與實況播出的電視台可以是台視、中視、華視等全國性的無線電視台。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插播廣告是在辯論會進行中,將廣告內容插入到辯論會的節目中。因此,辯論會期間應保持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有廣告插播。 以上是根據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相關規定,並且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規則及範例解釋。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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