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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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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2.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3. 3.申請書格式如附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開具的收據和辯論會的錄影帶。如果同一場辯論會有兩個以上的合辦者,則這些主辦單位應該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也必須一併辦理。具體的申請書格式可參考相關附件。 根據台灣選舉委員會的官方網站,辯論會補助款審議辦法第5條的規定是為了提供辯論會主辦單位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時所需的經費補助。主辦單位需要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的十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開具的收據以及辯論會的錄影帶作為證明。如果有多個合辦單位,則需要一同具名申請並一併辦理領款手續。 在2020年台灣的總統選舉中,由民主進步黨主辦的第三場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符合申請補助款的規定,主辦單位在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了申請,並提供了相關的收據和錄影帶作為證明。相關文件可參見選舉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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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