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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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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2. 2.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申請補助的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補助的順位決定如下: 1. 先考慮參加辯論會的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2. 如果有多個辯論會場次都符合以上條件,則考慮辯論會先播出的場次。 根據以上法規,如果同一主辦單位在一場辯論會之後沒有其他場次的申請,或者申請的場次沒有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可以申請多次補助,不受補助一場的限制。 以下提供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spx?Pcode=L0020001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spx?Pcode=L0050001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 https://www.moeaboe.gov.tw/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 - https://www.edu.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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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