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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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申請補助的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補助的順位決定如下: 1. 先考慮參加辯論會的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2. 如果有多個辯論會場次都符合以上條件,則考慮辯論會先播出的場次。 根據以上法規,如果同一主辦單位在一場辯論會之後沒有其他場次的申請,或者申請的場次沒有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可以申請多次補助,不受補助一場的限制。 以下提供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spx?Pcode=L0020001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spx?Pcode=L0050001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 https://www.moeaboe.gov.tw/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 - https://www.edu.tw/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辯論名詞
-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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