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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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斟酌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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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投票所和開票所應該分別設置一名主任監察員和一至五名監察員,負責監察投票和開票工作。每個投票所和開票所的監察員名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據該所的選舉人數來定。 例如,如果某個投票所的選舉人數很多,選舉委員會可能會指定該所設置五名監察員,以確保選舉過程的監察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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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