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斟酌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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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斟酌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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