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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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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二、前款以外之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的處理辦法,有以下規定: 根據第1條,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如果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個別投開票所無法進行投票或開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者直接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而對於其他選舉(非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根據第2條,如果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個別投開票所無法進行投票或開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這些註解參考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及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釋。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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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