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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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二、前款以外之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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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的處理辦法,有以下規定: 根據第1條,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如果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個別投開票所無法進行投票或開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者直接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而對於其他選舉(非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縣(市)級以上選舉),根據第2條,如果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個別投開票所無法進行投票或開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這些註解參考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及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釋。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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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