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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由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或由該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中心。
  2. 前條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由各該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或由該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日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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