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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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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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針對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有以下處理辦法: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且通報權責機關根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該天災情事將影響選民投票或開票的正常進行,此時選舉相關機關會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停止相應的工作,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二、除了天災外,還可能發生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或事件,導致某些投開票所無法正常進行投票或開票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相關單位需要對影響投票或開票的單位進行調整或重新安排,確保選舉活動能夠繼續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在選舉投票日前或當日,發生了強烈的颱風,造成某個地區的投開票所無法正常運作,相關選舉機關就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將受影響的選民轉移到其他可行的投開票所進行投票,或重新安排投票日期和地點等等,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業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6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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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