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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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了在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的處理辦法。此條例的制定依據是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而訂定。 根據上述規定,當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應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理。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和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的解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包括但不限於颱風、地震和洪水等情況。 具體的處理辦法,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延長選舉期限、暫停選舉活動或重新安排選舉日期等。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6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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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