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 四、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綜核文件的內容,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此外,主任秘書也可以代替其他人進行判定和裁決。 2.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確保這些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性。 3. 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主任秘書負責協調所屬機關或單位的業務事項。這包括確保各部門之間的溝通順暢,協調和處理相關的事務。 4. 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主任秘書有責任參加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並監督會議的進行。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也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指派的。 參考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中央選舉委員會)
- 核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