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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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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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处务规程第4条的规定,该委员会设有以下几个处室:綜合规划处,分为两个科进行工作;选务处,分为两个科进行工作;法政处;秘书室;人事室;主计室;政风室。 例如,綜合規劃處可以负责制定选举活动的整体规划和策划工作,選務處可以负责具体的选务事务,法政處可以处理选举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秘書室负责协助提供秘书服务,人事室负责人员管理和人事事务,主計室负责财务管理,政風室负责监督选举活动中的政治道德和纪律。这些具体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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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