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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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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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中央選舉委員會的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2.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3.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4. 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5.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6. 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7.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 8.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9. 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10.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第6條中的第4項規定了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舉例來說,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制定相關的補貼政策,為符合條件的政黨及候選人提供競選費用的補助。 此外,第6條中的第8項規定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舉例來說,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這項規定規劃選舉投開票作業的流程,並監督執行過程的遵守。同時,他們還可提供講習訓練,以提升選舉人員的專業能力。 總的來說,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規劃、組織和監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事務,並制定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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