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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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公投案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 二、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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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5條,創制公投案主文的用詞語法可遵循以下規定: 1. 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這表示主文需明確提及促使政府採取行動的目的,例如要求政府制定特定法律或實現某項重大政策。 2. 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這意味著主文的表述應該明確清晰,讓一般人能夠理解其要求的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的內容。同時,主文也不應過於寬泛或過於簡略,應具體表達其意圖。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的第5條規定,一個創制公投案的主文應明確表示促使政府採取積極行動,以制定特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同時,主文的表述應該簡潔明確,方便一般人理解其要求的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的內容。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公投案的主文具有清晰性和可理解性,並且能夠有效指導公民的投票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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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