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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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公投案之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主文應表明旨在反對將通過或已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二、法律複決案主文應就所欲廢止法律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所廢止法律為部分法條者,得於字數限制範圍內,將法條全文列於主文。 三、主文就擬複決內容之表述,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應達一般人均能理解其屬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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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複決公投案的主文在使用詞語法上,除了須遵守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主文必須清楚表示反對通過或已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 2. 對於欲廢止法律的內容,法律複決案的主文應以總括式摘要方式呈現。若欲廢止的法律僅包括部分法條,則可以在主文中以限制的字數範圍內列出全部法條的內容。 3. 主文對於欲複決的內容表述,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應能讓一般人理解其所謂的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程度。 本條規定了複決公投案主文的撰寫方式和要求。主文必須明確表明反對通過或已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並且應該在法律複決案主文中總括式地摘要欲廢止的法律內容。部分法條的情況下,主文可以在字數限制範圍內列出全部法條。此外,主文的表述應該達到一般人都能理解的程度,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性公民投票法第 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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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