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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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第7條,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第7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的理由書應該遵循第三條至第四條的規定,並根據該案的創制案性質或複決案性質,適用第五條至第六條的規定。此外,理由書所表達的立場應該與主文一致。 2. 就法律創制案主文而言,應在主文中總結該法律的內容,並在理由書中說明立法的原則。 根據上述資料,以下是與該條有關之範例: 根據第1點,如果一個公民投票案是屬於創制案性質,那麼理由書應按照第五條至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用詞及表達立場。例子:如果公民投票案是關於新的法律創制,理由書應根據法律創制案的性質適用相應的用詞及立場。 根據第2點,如果公民投票案是涉及法律創制,主文應對欲創制的法律內容做總括式摘要,並在理由書中解釋立法原則。例子:如果公民投票案是為了創制一個新的法律,那麼該案的主文應該簡要總結新法律的內容,而理由書則應該解釋立法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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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