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根據消防法第三條之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內政部屬下的機關為消防署,而在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屬下的機關則為消防局。消防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消防相關業務,如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消防檢查、災害防救等。 2.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上述消防業務暫時由縣(市)警察局負責承辦。這表示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縣(市)警察局負責執行消防主管機關相關的業務任務。 根據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與消防法第三條之規定相關。消防主管機關在內政部屬下的機關為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網站),而在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屬下的機關則為消防局(消防法第三條)。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請注意,法律解釋需依據當法律最新版本。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消防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