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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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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根據消防法第三條之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內政部屬下的機關為消防署,而在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屬下的機關則為消防局。消防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消防相關業務,如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消防檢查、災害防救等。 2.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上述消防業務暫時由縣(市)警察局負責承辦。這表示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縣(市)警察局負責執行消防主管機關相關的業務任務。 根據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與消防法第三條之規定相關。消防主管機關在內政部屬下的機關為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網站),而在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屬下的機關則為消防局(消防法第三條)。在縣(市)消防局成立之前,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請注意,法律解釋需依據當法律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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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