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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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 2.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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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都應該制定年度計畫,並且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和防火宣導活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提高民眾對防火安全的認識,增強他們的火災預防意識,從而減少火災的發生和損失。這些計畫和活動可以包括廣告宣傳、講座、教育訓練等形式,以向公眾傳遞防火知識和技能。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大眾能夠正確使用消防設備,並且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逃生和處理緊急情況。 參考資料: - 消防法施行細則(107年6月7日修正)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https://www.nfa.gov.tw/cht/Default.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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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