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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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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2. 2.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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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都應該制定年度計畫,並且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和防火宣導活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提高民眾對防火安全的認識,增強他們的火災預防意識,從而減少火災的發生和損失。這些計畫和活動可以包括廣告宣傳、講座、教育訓練等形式,以向公眾傳遞防火知識和技能。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大眾能夠正確使用消防設備,並且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逃生和處理緊急情況。 參考資料: - 消防法施行細則(107年6月7日修正)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https://www.nfa.gov.tw/cht/Default.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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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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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