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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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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並製作紀錄。 三、測試: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到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以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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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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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