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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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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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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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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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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