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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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的規定,消防獎章可頒給具有以下情形之消防人員: 1. 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並有具體事蹟。 舉例:消防人員在一場大火中,冒著極高的危險從高樓救出被困民眾,成功減少了重大災害的損害。 2. 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舉例:一位消防員在執行扑救火災的過程中遭受重傷,使得他無法繼續從事消防工作。 3. 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並有具體事實。 舉例:一名消防人員在救援行動中,冒著生命危險救出溺水者,成功救援的行為具體事實。 4. 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舉例:一位消防專家提出了一種新的消防救援方法,經過專家審定後被廣泛應用,對消防工作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5. 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舉例:一位消防教育工作者長期致力於消防安全的宣導,對公眾消防意識的提高有重要貢獻,值得表揚。 以上例子只是其中的一些情況,消防獎章的頒發還會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 重傷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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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