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09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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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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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1.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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