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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09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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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2.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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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2.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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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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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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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1.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