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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2.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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