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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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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2. 2.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緊急救護辦法第1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對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進行消毒或去污處理的具體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消防機關應依以下幾項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1. 定期消毒:每個月進行一次消毒處理。 2. 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都要進行消毒處理。 3. 去污處理:在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的傷病患後進行去污處理。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進行定期消毒時,應當將消毒實施情況記錄在消毒實施表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緊急救護辦法 - 緊急救護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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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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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救護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救護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