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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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 2.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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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緊急救護辦法第1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對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進行消毒或去污處理的具體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消防機關應依以下幾項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1. 定期消毒:每個月進行一次消毒處理。 2. 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都要進行消毒處理。 3. 去污處理:在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的傷病患後進行去污處理。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進行定期消毒時,應當將消毒實施情況記錄在消毒實施表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緊急救護辦法 - 緊急救護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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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