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4條,救護人員在執行救護工作時應填寫救護紀錄表,並在送抵急救醫院時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上所載的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緊急救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