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1.03.26
緊急救護辦法
-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 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
- 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 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緊急救護辦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3.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