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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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
- 2.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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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且立即依規定進行消毒。此外,處理這種情況時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如果受理這種緊急傷病患的醫院診斷出該患者為法定傳染病患,則應立即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根據上述法規,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範例1:當一家醫院運送一位懷疑染上法定傳染病的緊急傷病患前往另一家醫院就醫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一旦抵達目的地,醫院應立即進行消毒處理。 範例2:某醫院在對一位緊急傷病患進行診斷後,確定該患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根據法規,醫院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並配合他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病情擴散或感染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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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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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