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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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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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9條,救護人員在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根據這一法條,救護人員在執行緊急救護時,必須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救護項目範圍和救護作業程序的要求,並且施行必要的緊急救護措施。具體的救護項目範圍和救護作業程序的要求,需要參考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規定和指引。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可能會針對不同類型的緊急救護事件,提供具體的救護項目範圍和救護作業程序的指引文件供救護人員參考和執行。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醫療救護專業指引〉。取自https://cdcep.ym.edu.tw/main_content/file/open_files/44 - 衛生福利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救護技術書〉。取自https://cdcep.ym.edu.tw/main_content/file/open_files/129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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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