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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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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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緊急救護指的是對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進行現場急救處理和送醫途中的救護。緊急傷病患則指以下情形之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無法行動的路倒傷病患、待產的孕婦,以及其他緊急傷病患。這些定義主要是為了界定緊急救護的範圍和對象。 依據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緊急救護法第一條,緊急醫療救護的範圍包括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醫療處理、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的轉診以及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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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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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