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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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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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指的救護人員是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的人員。該條規定明確界定了救護人員的範疇,包括消防機關的工作人員,他們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擔任救護工作。這表示只有消防機關的人員才能被稱為救護人員,並有相應的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的權限和責任。舉個例子,消防隊員在火災事故中進行緊急救護工作就是符合本條規定的救護人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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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