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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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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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制定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駐衛於消防車輛或離島消防所之消防人員,可以某一消防車輛或離島消防所經常執行之工作範圍,接受消防人員發揮其消防專售技工能,並經消防人員同意者,被設置為不常規定人員。」 由此可見,緊急救護辦法的制定是基於消防法中有關消防人員在消防車輛或離島消防所中執行工作範圍的規定。该法規旨在確保緊急傷病患者能夠得到適當的急救處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消防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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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