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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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接到緊急傷病事故的申請或者得知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該確認事故發生的地點、傷病患的人數和嚴重程度等信息,並立即派出所需的救護隊伍前往進行救護。救護隊伍負責運送緊急傷病患,而申請救護和就醫的聯絡則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緊急傷病患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向運送他們的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至於救護服務證明的格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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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