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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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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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緊急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進行就醫服務。這意味著在遭遇緊急傷病情況下,需要儘快將患者送往具有急救責任的醫院或附近適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根據此規定,救護車應運送病患至這些醫院或機構,以確保患者在急需醫療救助時獲得及時和適切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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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