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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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