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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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2.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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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6條,緊急傷病患的入院手續和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如果身分無法查明或是低收入戶,則根據社會救助法和相關規定辦理。在緊急傷病患的身分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救護人員會先填寫救護紀錄表,將其送往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的適當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然後再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根據前項規定辦理。參考資料:緊急救護辦法。
- 社會救助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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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