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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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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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1條,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以確保救護人員具備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的技能和知識。具體來說,這條規定要求消防機關定期進行培訓課程,以確保救護人員能夠持續更新和熟悉緊急救護相關的技能和知識。消防機關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資源和設施,以確保救護人員能夠有效應對各種緊急情況並提供適切的救護服務。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證救護人員能夠在緊急救援工作中表現出專業和高效的態度,並確保他們能夠在需要時快速反應和提供適當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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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