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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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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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8條規定,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合作,每年對緊急救護的品質進行考核和評估。具體的考核內容和評估準則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確保緊急救護的品質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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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