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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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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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緊急救護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可以制定相互支援計畫,以應對大量傷病患的救護需求。這意味著不同地區的消防機關可以在需要時互相協助,提供救護服務和資源。例如,在某一地區發生大規模事故或災害時,其他地區的消防機關可以派遣人員和救護資源前往支援,以應對救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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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