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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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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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緊急救護辦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消防機關應研訂執行計畫,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訓練或演習,以應對特殊意外災害時的緊急救護需求。根據這條法規,消防機關需要制定相應的計劃,並確保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以提升應對緊急救護的能力。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 (2018)。醫療機構緊急醫療及災害應變訓練辦法。取自https://dep.mohw.gov.tw/DOMA/File/Attach/6315/66/19032594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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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