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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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藥場曬藥架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並以竹釘或籐條固定之,使用鐵釘者,應不得外露;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曝曬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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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在曬藥場中,曬藥架的材料應該是木質或竹質,並且使用竹釘或籐條來固定,不得使用鐵釘且不得外露。而曬藥盤的材料應該是木質、竹質或其他不會起火的材料。在曝曬物品時,應該保持它們的穩定,以免發生摩擦。 參考資料: 《經濟部消防署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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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