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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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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 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沙。 六、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為銅質或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 七、不得使用馬達或動力設備。 八、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九、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十、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一、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總火藥量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者,應以火藥量三公噸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為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強磚造構造之隔間牆區劃分隔。隔間牆應設置至屋頂;倉庫設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完整者,得設置至天花板。 十二、倉庫通路面積應占倉庫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三、專業爆竹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庫儲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建築物:庫儲區應為單層建築物,使用不燃性材料如鋼筋混凝土或磚石搭建。 2. 屋頂及天花板:屋頂及天花板應使用適當強度的輕質隔熱性材料。 3. 地面:地面應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如果使用木質地板則鐵釘不得暴露在外,且應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4. 儲存物品與牆面的距離:儲存的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距離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 5. 地坪與門口:倉庫前應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應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沙。 6. 門的設計:門應向外開啟,金屬配件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金屬如銅質。 7. 動力設備:不得使用馬達或其他動力設備。 8. 地面潮濕情況:倉庫不得設置在潮濕地面上。 9. 防盜措施: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10. 安全監控設施:倉庫應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11. 隔間牆的設置:摔炮類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果總火藥量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應設有火藥量三公噸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的隔間牆,隔間牆應使用鋼筋混凝土厚度十公分以上或加強磚造厚度十五公分以上的材料建造,且隔間牆應延伸至屋頂,如果倉庫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完整,則可以設置至天花板。 12. 通路面積要求:倉庫的通路面積應占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13. 儲存分室:專業爆竹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的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存。 以上解釋主要來自「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108年5月28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令第1080006729號)」以及「內政部消防署」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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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