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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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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爆竹煙火監督人連續達三年以上。 四、現(曾)任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具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經驗連續達五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10條,講師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2.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 3.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爆竹煙火監督人連續達三年以上。 4. 現(曾)任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具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經驗連續達五年以上。 參考資料: 1.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2019年修正):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year/year105/12/32ac3f16-8f31-48b8-9d09-96e25d0adff3.pdf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講師需要具備相關的資格才能擔任。其中包括了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的教授以上人員、在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相關系組畢業或通過普通考試相關類科的人並曾連續三年以上擔任爆竹煙火監督人、以及具有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經驗連續五年以上的人。根據以上規定,講師必須符合其中一項資格才能擔任該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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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