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5.17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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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指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
-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置專責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備檢驗設備及器具如附表。
- 前項第三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者。
-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以下簡稱訓練業務)之專業機構。
- 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
-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 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前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爆竹煙火監督人連續達三年以上。
四、現(曾)任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具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經驗連續達五年以上。
-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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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5.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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