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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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14條,任何受委託的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在聘用、資遣或解聘專責檢驗人員時,應在十五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供備查。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在進行人員聘用和解雇時能夠及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可以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相關機構的人員動態,以確保其專責檢驗人員的資格符合相關標準並能夠履行其職責。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因經營不善而資遣了一名專責檢驗人員。根據該規定,該機構必須在十五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一資遣行為,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樣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了解到該機構的人事變動情況,並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這有助於確保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的人員能夠滿足相關標準,確保其執行相關職責的能力和可靠性。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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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