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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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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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的業務,並在必要時要求其提交相關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這項要求。具體內容可參考《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所列相關法條及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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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