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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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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17條的規定,除非特定情況下的第六項和第七項,已經被撤銷或廢止認可的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根據相關法規,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在經過撤銷或廢止認可後,有一段時間來反思並改進其運作。具體的規定和案例我目前無法找到相關的資料來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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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7 條規定:「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