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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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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辦理認可或訓練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五、所辦理之認可或訓練業務與經認可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六、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七、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八、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九、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違反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16條的規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認可: 1. 違反法令的行為。 2. 使用不正當的方法招攬業務。 3. 無故洩漏因業務而得知的秘密。 4. 辦理認可或訓練業務時出現不實的情況。 5. 辦理的認可或訓練業務不符合經認可實施計畫書的內容,且情節嚴重。 6. 主動申請廢止認可。 7. 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8. 相關證照或文件被相關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 9. 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10. 違反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但逾期未改善。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目前並無獨立的最新版本或相關解釋性文件。然而,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法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爆竹煙火專業機構進行認可及監管。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中列舉了可能導致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的各種情形。然而,具體案例或應用這些規定的相關資訊並未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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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以不正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