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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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一、訓練業務計畫書: (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講師人員名冊、學、經歷及授課同意書;其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 (四)訓練場所使用執照。場地為租借者,應檢附其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書。 (五)訓練場所之設備器具、課桌椅、盥洗設施及其他教學設備清冊。 (六)訓練場所消防及避難設施等平面配置圖。 (七)授課教材。 二、訓練經費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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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9條的內容,專業機構在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的訓練時,需要提供下列文件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進行訓練: 1. 訓練業務計畫書:包括訓練課程計畫及時數,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講師人員名冊、學經歷及授課同意書,若是現職公務人員則需附上服務機關的同意文件,還需提供訓練場所使用執照,如果是租借場地還需附上所有權人的同意文件,以及訓練場所的設備器具清冊、課桌椅、盥洗設施及其他教學設備清冊,以及訓練場所的消防和避難設施的平面配置圖,還有授課教材。 2. 訓練經費預算書。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9條要求專業機構在辦理訓練之前準備上述文件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只有經過核定的專業機構才能進行爆竹煙火監督人的訓練工作。 參考資料: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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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