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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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以下簡稱訓練業務)之專業機構。
- 2.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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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為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其登記財產總額應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暫未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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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