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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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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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4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3.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4.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5. 檢驗作業計畫,其中包括: - 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 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 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 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 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 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 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專業爆竹煙火的流向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報告,以確保安全並避免大量儲存。這項規定要求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向主管機關陳報一般爆竹煙火的流向資料,並將其危險性分散,以確保由合法業者的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2.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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