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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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置專責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備檢驗設備及器具如附表。
- 2.前項第三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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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的表述,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的是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的專業機構。這些專業機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是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2. 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達到最低保險金額的要求。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的最低要求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3. 必須雇用三人以上的專責檢驗人員。 4. 必須具備特定的檢驗設備及器具,具體要求可參考相關附表。 根據第2項的規定,檢驗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理工科系畢業。 2.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有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 這些限制和要求的目的是確保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的專業能力和資質,以保障公眾的安全。這樣的規定可幫助監管機構確保爆竹煙火產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規範。 參考資料: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2008年6月25日修正生效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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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