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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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 2.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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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7條,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的案件需要經過審查,合格的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不符合規定的案件需要提供不予認可的理由。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需要重新申請認可。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62)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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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