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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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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但缺點可修補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十條規定文件及審查結果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正檢驗,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補正檢驗之審查方式、實體檢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之基準,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其缺點均屬附表二所列共同部分檢驗項目中標示之缺點者,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補正檢驗之數量應扣除原抽樣檢驗數量及未修補之不良品。
  4. 4.未修補之不良品,視為不能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炸物依照公安大臣規定的基準和申請書以及具體情況,被視為合格時,它們會發行表示個別認可的標識。如果被評估為不合格,則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且不獲得認可。然而,如果有缺陷可以修復,申請人可以在接收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提交第十條規定要求的文件以及審查結果文件,向原來的一般爆炸物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充檢測,並且僅限一次。 補充檢測的審查方法、實際檢查的抽樣數量和合格的判定基準,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但是,如果缺陷都屬於附錄二列出的共同部分檢查項目中標示的缺陷,則應按照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的規定進行實體檢驗。 第一項補充檢測的數量應扣除原始抽樣檢測的數量和未修復的不良品。 未修復的不良品被視為無法修復的一般爆炸物。 參考資料: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中華民國台灣行政院公報。2018年10月1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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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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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